日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单位欠款未入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该单位原任局长秦某个人偿还了其任职期间赊欠的1800元货款。 2003年1月25日至10月28日,秦某在担任竹山县某局局长期间,因单位开支,向个体户余某赊欠货物,折款8928元,偿还了7128元,尚欠1800元未付。至秦某卸任,该笔欠款一直未入单位账目。余某多次找该单位要求清偿欠款,但单位均以该欠款未入账为由,拒绝给付。为此,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原任局长秦某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457.20元。(刘先超) |